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 SFO)使用 VCC,指家族把可投资资产放进一家可变资本公司,由它作为基金载体持有投资,并视情况申请 13O 或 13U 税务计划。VCC 与 SFO 是两回事:SFO 是为家族管理资产的新加坡公司,2026-06-15 起适用 MAS 的类别牌照豁免;VCC 是基金载体,依 VCC Act 第 46 条必须始终有一名合规的基金管理人。本文只讲 VCC 在家办结构中特有的问题,SFO 豁免与家办方案的整体设计见姐妹站 hnwsolution.sg 家族办公室板块。
家办结构的两层:管理公司与基金载体
一个典型的新加坡 SFO 安排包括两层,再加上家族的持有层:
| 层级 | 常见形式 | 主要职责 | 相关规则 |
|---|---|---|---|
| 家族持有层 | 家族成员、家族信托、控股公司 | 出资并持有基金载体的股份 | 信托持股见 VCC 与信托、PPLI 的衔接 |
| SFO(管理公司) | 新加坡注册的私人公司 | 为家族作投资决策、雇用投资专业人员 | SF(LCB) 规例附表二第 5(1)(ba) 段牌照豁免 |
| 基金载体 | 私人公司、VCC、有限合伙 | 持有投资、申请 13O / 13OA / 13U | MAS FDD Cir 05/2026 |
MAS 通函对"SFO 基金"的定义是:资产主要来自同一家族、由依上述规例获豁免的 SFO 管理的基金载体(第 4.1 段)。附件 12 FAQ 14 也写明,由获豁免机构管理的 13O / 13OA / 13U 基金,限于这类 SFO、管理不动产的豁免机构,以及依 SFA 第 99(1)(a)、(b) 条豁免的新加坡私人银行;因其他理由获豁免的机构所管理的基金,一般不能享受这些计划。这一定义决定了家办基金适用哪一套税务计划条件,也是 VCC 在家办结构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SFO 类别牌照豁免:与 VCC 有关的三点
2026-06-15 起的类别豁免有多项条件,与 VCC 设计直接相关的是下面三项(MAS SFO 豁免 FAQ,2026-06-12):
| 条件 | 内容 | 对 VCC 的含义 |
|---|---|---|
| 服务对象 | 家族成员(含家族信托与家族全资公司)、家族全资资助的慈善机构及关键雇员;关键雇员资产合计不超过 SFO 管理资产的 10% | VCC 的投资者范围若超出家族,SFO 的豁免与基金的税务分类都要重新评估 |
| 家族成员定义 | 共同祖先的直系后代,含配偶、前配偶、养子女、继子女、姻亲父母与兄弟姐妹;共同祖先与在新加坡设立 SFO 的最年轻一代相距不超过五代,此后出生的世代仍可由该 SFO 服务(MAS SFO 豁免 FAQ 第 2 问) | 决定哪些家族成员可以成为 VCC 股东而不影响"家族资金"的定性 |
| 银行账户 | SFO 与其基金载体须各自在 MAS 持牌银行开户;境外注册的基金载体可在符合 FATF 标准法域的受监管银行开户 | VCC 本身也须单独开户 |
通知、年度申报与过渡期等其余条件,见 hnwsolution.sg 家族办公室板块 与本站 年度合规清单。MAS 在 FAQ 中写明,它无意为管理家族自有资产的 SFO 发牌:类别豁免让 SFO 不必持牌即可为家族管理资金,但没有把 SFO 变成持牌基金管理公司。
2026-08-01 起新批 SFO 基金的 13O / 13U 条件(摘要)
| 条件 | 13O / 13OA SFO 基金 | 13U SFO 基金 |
|---|---|---|
| 合资格投资专业人员(IP) | 至少 2 名,至少 1 名非家族成员;申请时可先有 1 名,首个 YA 的基期末前补足 | 至少 3 名,至少 1 名非家族成员;申请时可先有 2 名,期限同左 |
| 最低 AUM in DI | 申请时及每个基期末至少 S$2,000 万 | 申请时及每个基期末至少 S$5,000 万 |
| 本地支出(按 AUM in DI 分档) | S$20 万、S$50 万或 S$100 万 | 同左 |
| 资本部署要求(CDR) | AUM in DI 的 10% 或 S$1,000 万(以较低者为准)投资于三类指定投资 | 同左 |
| 银行账户 | 申请时及每个基期内,在 MAS 持牌金融机构持有私人银行账户 | 同左 |
IP 的薪资与资历要求、本地支出的抵充方式与 CDR 的三类投资,见通函第 4.1–4.5 段及本站 VCC 的税务。MAS 的 SFO 计划 FAQ(2026-09-14)写明,基期末 AUM in DI 低于门槛的,该基期不能享受豁免,之后的基期重新达标并满足其他条件可恢复。2026-08-01 前已获奖励的 SFO 基金按原批文与过渡安排处理,以 MAS 书面通知为准。
用 VCC 做家办基金:管理人与税务分类
VCC 须始终有一名符合第 46(2) 条的管理人,且不能自任管理人(第 46(3) 条)。SFO 的类别豁免能否构成这一资格,本站的判断与依据见基金管理人,结论属推论,以律师意见为准。
对家族而言,更实际的问题在税务分类:如果 VCC 委任第三方持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纯家族资金,它不再符合上文"由获豁免 SFO 管理"的 SFO 基金定义,在 13O / 13U 下归入哪一类、适用哪套条件,须向 MAS 和税务顾问确认。MAS 附件 11 FAQ 4 写明,更换管理人须先通知 MAS;基金从非家办管理人改由 SFO 管理时,须重新提交适用于 SFO 基金的申请。
MAS 在 2024 年 VCC 专题检查后发布的通函 IID 04/2025 也提示,仅把投资者既有资产搬入 VCC 而不提供投资决策,不构成实质性的基金管理(据律所归纳,见基金管理人)。由第三方管理人管理家族资产时,投资决策的实际归属应在管理协议中写清。
伞形 VCC 在家办中的用法
家族选择 VCC 而不是私人公司,常见理由是想在一个法人之下分隔不同分支或不同策略的资产。VCC Act 第 29 条规定子基金资产负债彼此隔离,伞形 VCC 须为每个子基金分别编账(第 100(2) 条)。
税务计划层面,在封闭式基金处理的问答中(附件 8A FAQ 3),MAS 写明伞形基金在奖励上视为一个法律实体,经济条件跨子基金合计,增设子基金不构成新奖励;据该问答推论适用于一般伞形基金,以 MAS 确认为准。课税层面,IRAS 第四版指南把伞形 VCC 视为所得税上的单一实体,只交一套 Form C,各子基金分别计算、亏损不互抵。也就是说,子基金分隔解决的是法律上的资产隔离,并不会让每个家族分支各自取得一个奖励或各自计算 AUM in DI 门槛。详见伞形 VCC 与子基金。
VCC 与私人公司作家族基金载体的取舍
| 比较维度 | 私人公司作 SFO 基金 | VCC 作家族基金载体 |
|---|---|---|
| 法定用途 | 无唯一目的限制 | 唯一目的为集合投资计划(第 15 条) |
| 管理人 | 可由获豁免 SFO 管理 | 须为第 46(2) 条所列管理人 |
| 子基金 | 无,需另设公司 | 可设伞形结构分隔资产(第 29 条) |
| 成员名册 | 向公众公开 | 不向公众公开,公共机构可依法调取(第 82 条) |
| 审计 | 可能适用小型公司审计豁免 | 《公司法》第 205B、205C 条审计豁免不适用(ACRA) |
| 规费与服务成本 | 按私人公司标准 | 另有子基金规费、第三方管理人与独立托管成本,见 VCC 的费用 |
取舍通常取决于:家族是否需要多个隔离的投资组合、是否有引入家族以外投资者的计划、是否愿意承担第三方管理人与独立托管的成本,以及对股东信息公开程度的考虑。没有一种载体适合所有家族。
家族企业、慈善与身份路径
- 家族经营企业:SFO 基金可以持有家族经营企业的投资,但这类投资不计入最低 AUM in DI;基金不得用于为经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办理资金调度,13U 基金也不得由新加坡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附件 11 FAQ 3、6)。VCC 的唯一目的限制使这一点更需要提前规划。
- 慈善:向新加坡注册慈善机构等的合资格捐赠,可部分计入本地支出。
- 身份:EDB 全球投资者计划(GIP)设有家办选项,条件与流程见姐妹站 hnwi.sg。
常见误区与需要的专业方
- "家办用 VCC 就不用交税":VCC 按公司课税;只有获授予 13O / 13U 奖励并逐个基期达标,特定收入才可在现行规则下获豁免。
- "名册不公开就不用申报":银行须对 SFO 及其基金载体执行反洗钱检查,VCC 须经合资格金融机构维护实益拥有人登记,CRS 申报照常适用。
- "2,000 多家家办都用 VCC":MAS 的数字是享有税务优惠的 SFO 数量,与使用 VCC 的数量没有对应关系。
- 获奖励后,基金实益拥有人、SFO 股东、董事、关键雇员与 IP 的变动须通知 MAS(附件 11 FAQ 2)。
家办设立通常需要新加坡律师、税务顾问、持牌基金管理公司(如使用 VCC)、公司秘书、基金行政管理人、审计师与私人银行。涉及中国内地或香港的家族,还须在所在地取得税务与外汇意见。
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
资料来源与日期
- FAQs on Licensing Exemption Framework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 MAS · 2026-06-12
- Revised Framework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to take effect on 15 June 2026 — MAS · 2026-06-12
- Circular FDD Cir 05/2026: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第 4 段及附件 11、12) — MAS · 2026-07-31
- FAQs on the Schemes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 MAS · 2026-09-14
-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 Part 6(第 46–48 条) —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2026-10-24(查阅)
- Guidelines on Licensing and Conduct of Business for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SFA 04-G05) — MAS · 2025-09-03(最后修订)
- Written reply on SFOs — MAS · 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