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 SFO)使用 VCC,指家族把可投资资产放进一家可变资本公司,由它作为基金载体持有投资,并视情况申请 13O 或 13U 税务计划。VCC 与 SFO 是两回事:SFO 是为家族管理资产的新加坡公司,2026-06-15 起适用 MAS 的类别牌照豁免;VCC 是基金载体,依 VCC Act 第 46 条必须始终有一名合规的基金管理人。本文只讲 VCC 在家办结构中特有的问题,SFO 豁免与家办方案的整体设计见姐妹站 hnwsolution.sg 家族办公室板块。

家办结构的两层:管理公司与基金载体

一个典型的新加坡 SFO 安排包括两层,再加上家族的持有层:

层级 常见形式 主要职责 相关规则
家族持有层 家族成员、家族信托、控股公司 出资并持有基金载体的股份 信托持股见 VCC 与信托、PPLI 的衔接
SFO(管理公司) 新加坡注册的私人公司 为家族作投资决策、雇用投资专业人员 SF(LCB) 规例附表二第 5(1)(ba) 段牌照豁免
基金载体 私人公司、VCC、有限合伙 持有投资、申请 13O / 13OA / 13U MAS FDD Cir 05/2026

MAS 通函对"SFO 基金"的定义是:资产主要来自同一家族、由依上述规例获豁免的 SFO 管理的基金载体(第 4.1 段)。附件 12 FAQ 14 也写明,由获豁免机构管理的 13O / 13OA / 13U 基金,限于这类 SFO、管理不动产的豁免机构,以及依 SFA 第 99(1)(a)、(b) 条豁免的新加坡私人银行;因其他理由获豁免的机构所管理的基金,一般不能享受这些计划。这一定义决定了家办基金适用哪一套税务计划条件,也是 VCC 在家办结构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SFO 类别牌照豁免:与 VCC 有关的三点

2026-06-15 起的类别豁免有多项条件,与 VCC 设计直接相关的是下面三项(MAS SFO 豁免 FAQ,2026-06-12):

条件 内容 对 VCC 的含义
服务对象 家族成员(含家族信托与家族全资公司)、家族全资资助的慈善机构及关键雇员;关键雇员资产合计不超过 SFO 管理资产的 10% VCC 的投资者范围若超出家族,SFO 的豁免与基金的税务分类都要重新评估
家族成员定义 共同祖先的直系后代,含配偶、前配偶、养子女、继子女、姻亲父母与兄弟姐妹;共同祖先与在新加坡设立 SFO 的最年轻一代相距不超过五代,此后出生的世代仍可由该 SFO 服务(MAS SFO 豁免 FAQ 第 2 问) 决定哪些家族成员可以成为 VCC 股东而不影响"家族资金"的定性
银行账户 SFO 与其基金载体须各自在 MAS 持牌银行开户;境外注册的基金载体可在符合 FATF 标准法域的受监管银行开户 VCC 本身也须单独开户

通知、年度申报与过渡期等其余条件,见 hnwsolution.sg 家族办公室板块 与本站 年度合规清单。MAS 在 FAQ 中写明,它无意为管理家族自有资产的 SFO 发牌:类别豁免让 SFO 不必持牌即可为家族管理资金,但没有把 SFO 变成持牌基金管理公司。

2026-08-01 起新批 SFO 基金的 13O / 13U 条件(摘要)

条件 13O / 13OA SFO 基金 13U SFO 基金
合资格投资专业人员(IP) 至少 2 名,至少 1 名非家族成员;申请时可先有 1 名,首个 YA 的基期末前补足 至少 3 名,至少 1 名非家族成员;申请时可先有 2 名,期限同左
最低 AUM in DI 申请时及每个基期末至少 S$2,000 万 申请时及每个基期末至少 S$5,000 万
本地支出(按 AUM in DI 分档) S$20 万、S$50 万或 S$100 万 同左
资本部署要求(CDR) AUM in DI 的 10% 或 S$1,000 万(以较低者为准)投资于三类指定投资 同左
银行账户 申请时及每个基期内,在 MAS 持牌金融机构持有私人银行账户 同左

IP 的薪资与资历要求、本地支出的抵充方式与 CDR 的三类投资,见通函第 4.1–4.5 段及本站 VCC 的税务。MAS 的 SFO 计划 FAQ(2026-09-14)写明,基期末 AUM in DI 低于门槛的,该基期不能享受豁免,之后的基期重新达标并满足其他条件可恢复。2026-08-01 前已获奖励的 SFO 基金按原批文与过渡安排处理,以 MAS 书面通知为准。

用 VCC 做家办基金:管理人与税务分类

VCC 须始终有一名符合第 46(2) 条的管理人,且不能自任管理人(第 46(3) 条)。SFO 的类别豁免能否构成这一资格,本站的判断与依据见基金管理人,结论属推论,以律师意见为准。

对家族而言,更实际的问题在税务分类:如果 VCC 委任第三方持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纯家族资金,它不再符合上文"由获豁免 SFO 管理"的 SFO 基金定义,在 13O / 13U 下归入哪一类、适用哪套条件,须向 MAS 和税务顾问确认。MAS 附件 11 FAQ 4 写明,更换管理人须先通知 MAS;基金从非家办管理人改由 SFO 管理时,须重新提交适用于 SFO 基金的申请。

MAS 在 2024 年 VCC 专题检查后发布的通函 IID 04/2025 也提示,仅把投资者既有资产搬入 VCC 而不提供投资决策,不构成实质性的基金管理(据律所归纳,见基金管理人)。由第三方管理人管理家族资产时,投资决策的实际归属应在管理协议中写清。

伞形 VCC 在家办中的用法

家族选择 VCC 而不是私人公司,常见理由是想在一个法人之下分隔不同分支或不同策略的资产。VCC Act 第 29 条规定子基金资产负债彼此隔离,伞形 VCC 须为每个子基金分别编账(第 100(2) 条)。

税务计划层面,在封闭式基金处理的问答中(附件 8A FAQ 3),MAS 写明伞形基金在奖励上视为一个法律实体,经济条件跨子基金合计,增设子基金不构成新奖励;据该问答推论适用于一般伞形基金,以 MAS 确认为准。课税层面,IRAS 第四版指南把伞形 VCC 视为所得税上的单一实体,只交一套 Form C,各子基金分别计算、亏损不互抵。也就是说,子基金分隔解决的是法律上的资产隔离,并不会让每个家族分支各自取得一个奖励或各自计算 AUM in DI 门槛。详见伞形 VCC 与子基金。

VCC 与私人公司作家族基金载体的取舍

比较维度 私人公司作 SFO 基金 VCC 作家族基金载体
法定用途 无唯一目的限制 唯一目的为集合投资计划(第 15 条)
管理人 可由获豁免 SFO 管理 须为第 46(2) 条所列管理人
子基金 无,需另设公司 可设伞形结构分隔资产(第 29 条)
成员名册 向公众公开 不向公众公开,公共机构可依法调取(第 82 条)
审计 可能适用小型公司审计豁免 《公司法》第 205B、205C 条审计豁免不适用(ACRA)
规费与服务成本 按私人公司标准 另有子基金规费、第三方管理人与独立托管成本,见 VCC 的费用

取舍通常取决于:家族是否需要多个隔离的投资组合、是否有引入家族以外投资者的计划、是否愿意承担第三方管理人与独立托管的成本,以及对股东信息公开程度的考虑。没有一种载体适合所有家族。

家族企业、慈善与身份路径

  • 家族经营企业:SFO 基金可以持有家族经营企业的投资,但这类投资不计入最低 AUM in DI;基金不得用于为经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办理资金调度,13U 基金也不得由新加坡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附件 11 FAQ 3、6)。VCC 的唯一目的限制使这一点更需要提前规划。
  • 慈善:向新加坡注册慈善机构等的合资格捐赠,可部分计入本地支出。
  • 身份:EDB 全球投资者计划(GIP)设有家办选项,条件与流程见姐妹站 hnwi.sg。

常见误区与需要的专业方

  • "家办用 VCC 就不用交税":VCC 按公司课税;只有获授予 13O / 13U 奖励并逐个基期达标,特定收入才可在现行规则下获豁免。
  • "名册不公开就不用申报":银行须对 SFO 及其基金载体执行反洗钱检查,VCC 须经合资格金融机构维护实益拥有人登记,CRS 申报照常适用。
  • "2,000 多家家办都用 VCC":MAS 的数字是享有税务优惠的 SFO 数量,与使用 VCC 的数量没有对应关系。
  • 获奖励后,基金实益拥有人、SFO 股东、董事、关键雇员与 IP 的变动须通知 MAS(附件 11 FAQ 2)。

家办设立通常需要新加坡律师、税务顾问、持牌基金管理公司(如使用 VCC)、公司秘书、基金行政管理人、审计师与私人银行。涉及中国内地或香港的家族,还须在所在地取得税务与外汇意见。

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FAQs on Licensing Exemption Framework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 MAS · 2026-06-12
  2. Revised Framework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to take effect on 15 June 2026 — MAS · 2026-06-12
  3. Circular FDD Cir 05/2026: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第 4 段及附件 11、12) — MAS · 2026-07-31
  4. FAQs on the Schemes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 MAS · 2026-09-14
  5.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 Part 6(第 46–48 条) —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2026-10-24(查阅)
  6. Guidelines on Licensing and Conduct of Business for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SFA 04-G05) — MAS · 2025-09-03(最后修订)
  7. Written reply on SFOs — MAS · 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