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册(re-domiciliation,ACRA 称为 transfer of registration)是指结构与 VCC 相近的境外公司型基金,依《可变资本公司法 2018》把注册地转移到新加坡,以 VCC 的身份继续存续。ACRA 页面(2026-10-12)写明,迁册后原有义务、负债、财产与权利保持不变。它与“在新加坡新设一家 VCC,再把资产和投资者从旧基金搬过去”的区别在于:法人主体不中断,投资者持有的仍是同一实体的股份,无须对旧基金清盘。VCC 框架启动当日(2020-01-15),MAS 与 ACRA 公布有 18 家基金管理人以新设或迁册方式设立了 20 只 VCC,迁册从一开始就是这套制度的组成部分。

迁册与新设:两条路径怎么选

迁册不是唯一选项。很多已有境外基金会比较两条路径:

比较维度 迁册为 VCC 新设 VCC 并转移资产
法人主体 延续同一实体 新实体,旧实体另行清盘或保留
合同与资产 原有合同、资产与负债随实体延续 逐项转移资产,合同可能需要重签或取得对手方同意
投资者 继续持有同一实体股份 须赎回旧基金、认购新基金,或做实物转移
ACRA 规费 S$9,000,每子基金另加 S$400 名称 S$15 + 注册 S$8,000,每子基金另加 S$400
原注册地参与 须原注册地允许迁出并出具注销证明 旧基金按当地规则清盘或继续存在
适合情形 历史业绩、合同关系与投资者结构希望保持连续 原注册地不允许迁出,或希望顺便重组结构

选哪条路,取决于原注册地法律、投资者构成、资产类别(上市证券转移较简单,私募股权、房地产与贷款资产可能涉及对手方同意与转让税费)以及各相关辖区的税务处理。上表只比较程序,不代表任何一种路径在税务上更有利。

ACRA 的迁册资格条件

ACRA《Step 1》页面(2026-01-29)列出的资格条件可以归为三组:

类别 条件(ACRA 原文要点)
结构 只有公司结构相近的境外基金才能迁册为 VCC(“similar corporate structure”)
财务 全体董事须确认已满足 VCC 规例所列财务要求(ACRA Step 1 引第 9(1) 条,本站未取得规例原文);现有实体须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律 原注册地法律须允许迁出;须满足原注册地的主要要求;申请出于诚信、并非为逃避债权人
状态 实体未处于清盘、司法管理或被清盘程序中

“结构相近”在实务中通常指公司型基金,例如开曼豁免公司形式的基金、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或卢森堡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单位信托这类非公司型基金不在此列,一般只能走“新设 VCC 并转移资产”的路径。

开曼 SPC 需要多想一步。据开曼律所 Conyers 的指南(2025-11,二手),SPC 是单一法律实体,各独立投资组合不构成与 SPC 分离的法律实体;新加坡一侧,VCC Act 第 32(1) 条同样规定子基金不是独立于 VCC 的法人。两者在“组合 / 子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格”这一点上相近,但隔离规则的法律来源、名册与账目要求不同,各组合怎样对应为 VCC 的子基金、资产与负债怎样逐项归属(VCC Act 第 29 条),须由开曼与新加坡律师共同确认。

申报材料与递交方式

ACRA 要求先保留 VCC 名称(名称规费 S$15),再准备以下资料与文件(上传文件为 PDF 格式):

类别 内容
实体信息 现有实体名称、注册日期与原注册地注册资料;现注册办公地址;最近一个财年及在新加坡首个财年的截止日
人员与基金信息 董事、高管与股东资料;成员或投资者情况与资本结构
章程与证书 原注册地章程的核证副本;拟采用的新加坡 VCC 章程;原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
声明 按递交人身份(企业服务提供商、秘书、董事等)出具的声明;原实体全体董事签署的 Declaration of Director of Foreign Corporate Entity

没有 Singpass 的境外人士须委托在 ACRA 注册的企业服务提供商(CSP)代为办理。VCC 的法定角色同样要在申报时落实:至少 1 名本地常驻董事、1 名基金管理人(须提供其 UEN 与同意书)、公司秘书与审计师按法定时限委任(见设立流程)。

时限、费用与延期

事项 规定 来源与日期
迁册规费 S$9,000;伞形结构每个子基金另加 S$400;不退还 ACRA 迁册页,2026-10-12;费用表,2026-01-29
名称申请 S$15 ACRA 费用表,2026-01-29
审批时间 资料齐全后 14–60 天,含转介其他主管机关审阅 ACRA 迁册页,2026-10-12
获批结果 以电邮通知;取得 UEN、免费商业档案与确认以转移注册方式设立的证书 同上
注销证明 获批后 60 天内提交原注册地已注销的证明 同上
延期 每次 S$200、延长 60 天、即时处理;须在当前期限前至少 14 天申请,并说明理由 同上
逾期后果 未按时提交注销证明,ACRA 可撤销新加坡注册 同上

审批时间以主管机关实际处理为准。时间表上最容易失控的是“60 天内拿到原注册地注销证明”这一步:它取决于原注册地注册处与监管机构的处理速度,建议在向 ACRA 递交前就与当地服务商确认流程与所需时间,必要时预留延期。

原注册地一侧:开曼、卢森堡基金的考量

ACRA 只审查新加坡一侧的条件,原注册地是否允许迁出,要按当地法律判断。以下几项是开曼、卢森堡等地基金通常要确认的问题(本站未逐条核实当地法条,均以当地律师意见为准):

  • 当地法律是否允许以延续方式迁出:这是 ACRA 资格条件之一,但 ACRA 不替申请人判断。开曼、卢森堡、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的迁出程序、所需决议与门槛,须由当地律师出具意见。
  • 基金文件与投资者同意:原章程、发售文件或股东协议可能要求特别决议或投资者同意;即使法律不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迁册对其权利、费用与税务的影响也是常见做法。
  • 当地监管注销:开曼《私募基金法》现行文本要求须注册的私募基金在注册前不得接受投资者出资(CIMA,2025 修订本),在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的共同基金或私募基金,以及受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CSSF)监管的基金,迁出时都要按各自监管要求办理注销或变更,所需时间直接影响 60 天注销证明的期限。
  • 服务商合同:原有的管理、托管、行政与审计合同是否需要更换或修订,取决于新加坡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的要求。
  • 税务:迁出是否在原注册地或投资者所在地触发税务后果,须由各相关辖区税务顾问分析。

迁册后的“再设立”清单

法人延续,不代表监管与税务身份自动延续。迁册完成后,至少要逐项落实:

  1. 可任基金管理人:须符合 VCC Act 第 46(2) 条,VCC 不能自任管理人(第 46(3) 条),管理人须事先提交同意担任声明(第 47 条)。原境外管理人如不符合,须更换或在新加坡另行安排(见基金管理人)。
  2. 审计师与公司秘书:ACRA 要求新设 VCC 在 3 个月内委任审计师、6 个月内委任公司秘书,迁册 VCC 的具体时限以 ACRA 指引为准;VCC 不适用《公司法》的小型公司审计豁免。
  3. EFI 与反洗钱:委任合资格金融机构,按 MAS Notice VCC-N01 重新完成投资者尽调与实益拥有人登记。
  4. 发售分类:迁册后基金成为在新加坡设立的集合投资计划,向公众发售须“授权”(authorised),只向特定人士发售可按受限计划处理并经 CISNet 通知 MAS(MAS,2026-10-05)。
  5. 税务计划:13O / 13U 须另行向 MAS 申请奖励(award),原注册地享有的税务安排不会转移;2026-08-01 起获批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基金适用 MAS 通函 FDD Cir 05/2026 的新条件(见税务)。
  6. IRAS 申报:IRAS 第四版指南(2026-04-22)把伞形 VCC 视为所得税上的单一实体,只交一套 Form C;估计应税所得(ECI)在财年结束后 3 个月内申报;居民证明以伞形 VCC 名义申请,每次最多列 5 个子基金。
  7. 银行、托管与 CRS / FATCA 登记:账户资料、税务居民身份声明与申报登记需按新注册地更新。

风险提示与需要的专业方

迁册的主要风险集中在“两地程序衔接”:原注册地注销拖延导致新加坡注册被撤销、投资者同意不足引发争议、迁册前后税务处理不一致。新加坡注册成功也不意味着 VCC 自动成为新加坡税务居民或可以享受税务协定,这取决于管理与控制地点等事实,须由税务顾问判断。

通常需要:新加坡律师(VCC 章程、ACRA 申报)、原注册地律师(迁出程序、监管注销)、企业服务提供商、拟任基金管理人、审计师、EFI,以及新加坡与投资者所在辖区的税务顾问。迁册费用结构见 VCC 的费用,与开曼、卢森堡载体的比较见基金载体对比。

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Step 5b: Re-domiciling into Singapore as a VCC — ACRA · 2026-10-12
  2. Step 1: Understanding VCC features, eligibility & requirements — ACRA · 2026-01-29
  3. Service and transaction fees (VCC) — ACRA · 2026-01-29
  4. Step 2: Choosing directors & key officers — ACRA · 2026-01-29
  5. MAS and ACRA launch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framework — MAS · 2020-01-15
  6. Offers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 MAS · 2026-10-05
  7. Circular FDD Cir 05/2026: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 — MAS · 2026-07-31
  8.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 Part 6(ss 46–48) — AGC(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2026-10-24 查阅
  9. IRAS e-Tax Guide: Tax Framework for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Fourth Edition) — IRAS · 2026-04-22
  10.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 (Cayman Islands)(律所指南,二手) — Conyers · 2025-11
  11. Private Funds Act (2025 Revision) — CIMA · 2025